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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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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公益/宣传
2019年02月18日

郎溪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条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本县城区规划区以内,东至经一路(新汽车站东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钟桥河。

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县政府适时调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界限,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除农历除夕至次年元宵节外,其它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非限放区域和非限放时间内,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县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县公安部门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 县公安局作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遇重要时段及特殊时期,牵头联合安监、城管、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县城管局负责督促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毁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在进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立“进入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警示牌,在城区醒目位置设立一定数量的限放公益广告宣传牌。

县安监局作为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集中清理退出,在限放期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督促宾馆、酒店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做好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以及举报事宜办理工作。

县住建委负责城区开工项目的限放工作。规范管理规划区内所有工程工地、开发企业的奠基、封顶等各类庆典活动,督促限放区域内工程工地、开发企业执行相关规定。

县交运局负责加大对县客运站等全县客运站点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运车辆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移交县公安部门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丧葬事宜的限放工作,向新婚登记人员发送限放宣传单(册)。

县电视台负责限放的宣传工作,开辟专栏,对“限放”工作适时进行跟踪报道,对违规燃放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县环保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负责对限放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并向政府提供环境评测数据,协同开展限放工作。

县监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违规燃放的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依纪处分。

县财政局负责禁放工作经费保障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落实。

县教体局在城区中小学校开展限放工作宣传活动,向学生及家长发放限放宣传单(册)。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在宣传动员期间及重大节假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做好限放宣传工作。

建平镇政府及城区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居民(公职人员由所在单位)“限放”工作的信息摸排、网络建设、宣传举报等工作,对可能产生燃放行为的,应及时告之和劝阻;对经劝阻无效的,及时举报。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是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县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在禁限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和县城管局根据职能分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处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县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县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相关执法部门要与县监察机关建立定期的案件通报机制,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事宜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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